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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
来源:长江日报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6日作者:宋磊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不保护优先,就会走弯路,必须用法律来维护绿色发展的正确方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提出建议: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蔡学恩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一位律师、环保法博士,他深受触动,并积极在其专业层面主动思考。

   “为保护长江制定一部法规,如同为母亲河撑起保护伞,可谓水到渠成。”蔡学恩说,长江经济带高速发展,长江的影响早已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全局。目前,立法基础日渐牢固,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都已经数次修订,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体系等也已日趋完善,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蔡学恩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加速推进,并要抓住重点:保护优先,推行事前监管以及生态安全评估机制,保证长江流域的生态不受人为破坏,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开发;加强监管,设置科学、合理的长江流域监管体制,结合“河长制”“湖长制”等,协调多方力量,构建统一高效的管理平台;突出强调水生态安全,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展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对导致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行为和项目征收费用,遏制单纯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也为生态环境治理筹集资金。

   附:

关于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建议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蔡学恩(湖北团)

 

   长江流域在中国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确立了长江经济带“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必须以保护优先,走绿色发展道路。为了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江流域的生态文明,制定《长江保护法》势在必行。

   一、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长江流域内“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经济带要走绿色发展的道路,就需要立法先行。而在长江流域的立法,应当以保护和提高长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核心,注重长江流域内的生态安全,保障长江流域内的人民生活环境的健康。

   (一)长江流域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约180万km2, 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的径流量相当于黄河、淮河、海河之和的5倍以上。长江流域虽然只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8.8%占,却拥有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5%、40%的水能资源以及56%的内河航运里程,生产了全国33%的粮食,养育了全国32%的人口,创造了全国34%的GDP,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重要的清洁能源战略基地、横贯东西的“黄金水道”、珍稀水生生物的天然宝库。长江水资源除支撑本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外,还要承担缓解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状况的重任。

   (二)近些年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呈恶化趋势

   但是,由于近些年来,长江流域内大量的开发活动,导致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逐渐恶化。2003—2012年中下游平均年渔获量比1996—2000年减少41%、“四大家鱼”减少94%、鱼苗比三峡工程设计值减少97%。2013—2014年未观测到中华鲟自然产卵;2006年起白鳍豚功能性灭绝;2010年江豚实测数量比1997年减少75%。长江局部污染严重,整体呈恶化趋势。Ⅰ、Ⅱ、Ⅲ类水占83.4%,V、劣V类水占9.6%。局部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污染严重,如太湖水系近85%的评价河长水质劣于Ⅲ类。长江湖口以下干流近30%的河段水质劣于Ⅲ类。水库、湖泊中存在向富营养湖库转化趋势。

   二、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可行性

   (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制定《长江保护法》已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过去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直都有相关的议案提出要制定长江流域立法。而长江流域所涉及的地方省、市、自治区也有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保护长江的活动。特别是随着长江经济带的高速发展,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的实施和运行,长江的影响早已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全局,长江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日益深入人心,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条件和时机已是水到渠成。

   (二)立法准备已经完成

   一方面,涉及长江流域的相关立法,如《水法》、保护《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都已经经过了几次的修订,并且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体系等也已日趋完善。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水利部及其长江水利委员会即着手开始《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准备工作。1993年,水利部就将《长江法》列入五年立法计划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以来,长江委又陆续围绕《长江法》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专题研究。2006年,长江委正式向水利部提交了《长江法(立法建议)》。从2006年到2010年期间,长江委已委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团队完成了四期《长江法》条文的起草研究,取得了相关初步立法成果。上述积累与成果,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制定《长江保护法》的重点

   (一)长江流域立法重在保护

   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是影响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根本。所以,针对长江流域的立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即长江流域内的经济发展活动,应当首先考虑的是维持或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开发。这就要求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事前监管以及生态安全评估,防止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带来危害。

   (二)设置科学、合理的长江流域监管体制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全社会参与其中,这也给流域的监督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有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呈现出明显的条块划分,缺乏协调性,事权划分不明,行政管理之间存在着诸多的重叠和空白。所以,合理、科学的长江流域监管体制设置,是管理好长江流域的第一步。“河长制”的实施,为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动力,成为设置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新起点。应当结合现有的“河长制”、“湖长制”以及现有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构架起一个能够起到协调并统一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平台。

   (三)突出强调长江流域内水生态安全

   长江流域内应当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生态一体化建设。要顺应自然,保护生态,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实施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显著改善长江生态环境。此外,还要积极开展水生态修复,恢复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实施梯级水库的生态调度、修复和重建水域微生境、连通流域内的河湖等。

   (四)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原则上一切对长江水资源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害,导致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行为和项目都应该征收费用。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应主要由流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生态补偿费的作用在于既提供了一种减少对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遏制单纯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也为生态环境治理筹集资金,又有助于分配和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